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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6 09:31:58

远江盛邦(北京)英国立博集团网络安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新增主体 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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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立博集团APP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30日发布证监许可[2023]1172号《关于同意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88.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5,331.20万元英国立博集团,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7,230.02万元。

  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该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21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验字第41997号《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新增募投项目主体北京盛邦赛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赛云”)、远江盛邦(西安)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西安”)、远江盛邦(上海)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上海”)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公司、保荐人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盛邦赛云、盛邦西安、盛邦上海(甲方二),乙方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盛邦赛云)已在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至2023年12月7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盛邦西安)已在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99,截至2023年12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盛邦上海)已在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截至2023年12月1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甲方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可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普通定期存款及银行提供的可灵活计息类的存款产品等。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八条的相关要求,并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转让或担保,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产品到期后资金须回至本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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